一、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離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二、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設施情況。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供水設施保護協議。
因施工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告知城市供水企業進行修復,承擔修復費用并賠償損失。
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規劃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補救措施。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關公共供水閥門,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裝取水設施,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使貿易結算水表停滯、失靈、逆行。
五、 生產、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生產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必須實行間接取水方式,不得將內部用水管道直接與公共供水管道連接。